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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入网: 企业及产品入网规定
企业及产品入网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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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印制防伪标签协议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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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企业及产品入网规定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: 为了保护入网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免受假、冒、伪、劣产品的侵害,维护入网企业和消

费者的合法权益,促使入网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,确保使用电码电话防伪标识物的

权威性、安全性,强化数码防伪工作和标识物的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、《工业

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以及国家检验

检疫总局关于《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》和《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的要求,结合数码防

伪特点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: 本管理办法由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产品防伪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具体实施。

第二章 入网企业及入网产品管理

第一条: 企业根据自愿申请的原则,向中心提出入网申请,填写《企业入网申请表》及《防伪企业产

品入网协议书》一式两份,缴纳入网会费及两年系统维护费1200元并自申办之日起,每两年交一次会

费及系统维护费。

第二条: 入网企业提出入网申请及签订入网协议书同时,应提交下列有关文件:

(一) 企业营业执照、企业代码证正本或副本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。

(二) 入网产品的质检合格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。

(三) 如涉及到名优产品、商标、生产许可证、卫生许可证等的产品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。

(四)境外企业使用电码电话防伪技术的产品,除提供上述材料外,还应出具所属国家或地区的合法

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以及我国海关、商检、进出口等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。

(五)经销商产品入网除上述材料外,须提交合法经销权等有关证明文件。}

(六)经办人员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。

第三条: 入网企业所提交的有关文件必须真实、合法,不得提供虚假证明。入网企业应对其提交的有

关文件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。入网企业所提交的有关文件由中心备案。

第四条:入网企业根据入网产品的实际情况和特性,可由中心提供防伪标识物样本设计,选择适合本

产品要求的标识物种类,也可由入网企业自行设计标识物样本,交由中心确认和生产。入网企业产品

采用的标识物样本由中心负责存档备案。

第五条:防伪标签制作需填写《委托印制防伪标签协议书》两份,中心保留一份,根据防伪标签的种

类及大小支付相关费用。

第六条: 入网企业应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 入网产品必须是本厂生产的正牌产品,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企业产品质量标准,杜绝质次、

假冒产品入网。

(二) 入网企业必须建立防伪标识物使用管理制度,防止防伪标识物在储存、应用过程中发生遗漏、

丢失等现象。如果发生标识物丢失现象,应立即查清丢失标识物的序码,通知中心进行技术处理。

(三) 入网企业收到中心交付的防伪标识物后,只能用于申请入网的指定产品上,不得超范围使用,更

不得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,否则一切责任自负。

(四) 入网企业停止使用或更换、扩大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范围应当提交相应的手续报中心并办理批

准和备案手续。

第七条:权利和义务:

会员享有如下权利

1、生产或经销的产品登记入网并提供防伪标签制作;

2、根据会员需求的服务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;

3、获得中心不定期提供的刊物;

4、参加中心组织的各种活动;

5、对本中心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
6、商业信息保密权;

7、入网自愿,退网自由。

会员承担下列义务

1、严格按照规程使用、存放防伪产品;

2、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;

4、向中心提供真实资料;

5、按规定缴纳会费及系统维护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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