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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现在的位置:云南数码防伪网 >> 政策法规>>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界定伪劣商品
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界定伪劣商品
级别:[全国 ] 颁发字号:
颁发日期: 实施日期:
发文机关:
正 文:
--- 国家技术监督局目前就伪劣商品作了重新界定,规定以下14种商品为伪劣商品 。
--- 1、 失效、变质;
--- 2、 危及安全和人民健康的 ;
--- 3、 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;
--- 4、 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;
--- 5、 掺杂使假、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;
--- 6、 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生产、销售的;
--- 7、 无检查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销售证明的;
--- 8、 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、生产者和产地的;
--- 9、 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;
--- 10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有效时期的;
--- 11、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、等级、主要技术指标或成份、含量而未标明的;
--- 12、属于处理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;
--- 13、剧毒、易燃等危险品而未标明的;
--- 14、未标明商品的有关知识和使用说明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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